咨询TEL:1809
8270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其他条例,通常指的是与《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这些条例可能涉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共同构成了对风景名胜区的全面法律保障。
例如,《风景名胜区条例》可能会与其他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相结合,形成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各地政府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
因此,“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可以理解为与《风景名胜区条例》相辅相成、共同实施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其他相关条例主要包括:
1.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保护要求。
2.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管理: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建设地点、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要求进行建设。
* 建设项目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3.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4.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b. 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c. 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 附则:
*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此外,各地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如《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风景名胜区条例》原文或相关官方文件。
团购热线:1808982⒋⒎0

关注公众号获取实时房价信息

海南房产咨询师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此文由臻房小薛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三亚农村小户型房子10万出售
三亚大海湾房价
三亚18万小院出售二手房
方大楼盘三亚
三亚40万一套的海景房
海棠湾迎宾路附近房产
三亚天涯区小户型20万海景房
三亚50万独栋小别墅出售
三亚农村别墅小院出售
三亚2025年房价预测



